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4年度,121號
IPCA,104,行商訴,121,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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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21號
原   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德風(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劉晏慈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N.V.NUTRICIA)
代 表 人 傑羅恩‧柯尼里斯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0年2 月7 日以「Pro Nutro 」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 之「嬰兒奶粉、嬰兒食用肉食果蔬罐頭、鈣片、維他命」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973143號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形,於102 年9 月26日申請廢止其註 冊。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1 月20日中台廢字第L01020387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7 月9 日經訴字第104063 099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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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