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4年度,89號
IPCA,104,行商訴,89,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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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8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力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宋珍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國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
 林詩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條第3 項並準用之。二、參加人於民國101 年1 月20日以「kbro凱擘大寬頻SuperMOD 及圖(三)」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之企劃、宣傳、設計 、製作、代理,樣品分發,廣告宣傳品遞送,廣告宣傳本遞 送,商品示範,電視海報廣告設計,網路廣告及網路行銷活 動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報章、雜誌、電視、電台之廣告 設計企劃及宣傳,各種廣告招牌設計及製作,透過線上電子 交換網路服務系統提供廣告宣傳,電腦網路廣告製作,戶外 廣告設計,工商廣告之企劃及宣傳,各種廣告招牌設計,廣 告美術設計,企業識別體系設計,廣告版面設計,藉由電腦 資料庫及國際網際網路連線提供商情及商業資訊,代辦禮品 及紀念品,打字,市場調查,民意調查,電視收視率調查, 企業調查,網路市場調查,廣告宣傳器材租賃,廣告場所租 賃,電子及網路廣告看板出租,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 購物),藉由網路提供購物資訊,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 。廣告服務,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 報價投標經銷,商情提供,提供商業資訊,工商管理協助, 職業介紹,拍賣,網路拍賣,公關,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及 展示會及博覽會之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 查,准列為註冊第15304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



告於101 年10月31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9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及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第12款之規 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並無前揭 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3 年11月7 日中台異字第G0101087 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5 月19日經訴字第10406307170 號決 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 處分、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或命被告應為一定之行政處分,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 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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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