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47號
原 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峯正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啟華
參 加 人 美商美光消費產品集團公司(原名美商雷克沙媒體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史蒂芬P阿諾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
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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