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41號
IPCA,103,行專訴,41,20150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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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誌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俊賢(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輔 佐 人 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
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 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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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