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36號
IPCA,104,行專訴,36,2015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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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
原   告 翰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家博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陳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1月24日以「冷熱水平衡閥改良」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9222782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發給新型第M402953 號專利 (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 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3 年7 月28日(103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3210215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1 月27日經訴 字第103061302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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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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