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3年度,155號
IPCA,103,行商訴,155,20150507,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55號
原   告 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N.V.NUTRICIA)
代 表 人 瑪潔露易絲蕭蒂絲(Marjan Louise Scholtes)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正弘
訴訟代理人 許瀞心 律師
呂靜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9 月6 日以「KARICARE」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 「嬰兒食品,特殊營養需求嬰兒用之食品及飲料,嬰兒麥片 」及第29類「奶粉;湯;燉水果;酸乳酪」商品,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483307 號商標(下 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0 年11月1 日起至110 年10月 31日止。嗣參加人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華公 司)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5 類商品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 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與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被 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 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 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 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 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0款規定。案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 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10款之規定,以103 年5 月28日中



臺評字第1010127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5 類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濟部於103 年10 月29 日以經訴字00000000000 號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1/1頁


參考資料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