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80號
IPCA,103,行專訴,80,20141203,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0號
原   告 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章 森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林耀琳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元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參加人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盛公司)前於民國93
年11月11日以「電連接器及配合該電連接器之插頭組合」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4項。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8764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原告嗣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
 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
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
違修正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98年5 月13日以(9
8)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8202800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行政處分。參加人不服,提
起訴願,經濟部以98年10月8 日經訴字第09806118780 號訴
願決定駁回。嗣參加人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9年9 月2
日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2 號行政判決撤銷經濟部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0 年6
月2 日100 年度判字第89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參加人嗣
於100 年7 月1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共14
項,經被告重行審酌後,認更正本並無不合,且系爭專利未
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第
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以102 年11月
19日(102)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22157637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100 年7 月1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
項1 至14舉發不成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濟部以103 年7 月9 日經訴字第10306106670 號訴願決定駁
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長盛公司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長盛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
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1/1頁


參考資料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莫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