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興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
,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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