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中民
自訴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永哲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
被 告 洪玉龍
康孟莉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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