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2年度,97號
IPCV,102,民專訴,97,20140922,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7號
原    告 日商岩崎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福田雅之 

訴訟代理 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劉倫仕律師
被    告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建忠 
上二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起訴主張其係中華民國註冊 第207770號「薄板狀物品用貨櫃」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 專利權人,因被告等侵害系爭專利,起訴請求被告禾鏵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禾鏵公司)應停止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 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薄板狀物品用貨 櫃(Wire Cassette)及其他任何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被 告禾鏵公司應銷燬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 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  民專訴字第97號審理中,惟被告等抗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並未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 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且被證1 至被證4 等證據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並認系爭 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之註冊,違反



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且系爭專利不具進步 性,並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 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 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 於系爭專利准否更正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 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日商岩崎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岩崎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