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41號
IPCA,103,行專訴,41,201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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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誌宏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銳宸企業有限公司李俊賢君前於民國99年1 月13日 以「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計4 項,經被告編為第99200697號進行形式 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3596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 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於102 年9 月25日以(102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22 12908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4 月1 日經 訴字第103061025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 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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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