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蔡肇保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
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
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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