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公訴字,102年度,2號
IPCV,102,民公訴,2,201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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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酩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文強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730元,
惟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項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而原判決除判決上訴人應給付原告72萬元外,另判決命上訴
人連帶負擔費用將原判決登報,此亦屬前開聲明所示之不利於上
訴人之部分,惟上訴人未繳納此部分之上訴裁判費。又此將判決
書登報部分為非財產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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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酩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