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19號
IPCA,103,行專訴,19,20140606,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尹佐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佐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5 月31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119493號審查,准 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3855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訴外人尹佐國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 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修正前專利法 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以102 年7 月4 日(102) 智專三(二 )04059 字第10220881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 願,經濟部以103 年1 月14日經訴字第10306100050 號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尹佐國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尹佐國獨立參加本 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1頁


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