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日商.弘股份有限公司
(株式會社ヒロム;KABUSHIKI KAISHA HIROM)
法定代理人 柴田保弘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禧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協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林希彥之裁定,因技術審查官林希彥借調
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因應予撤銷,改由技術審查官張耀
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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