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2年度,151號
IPCA,102,行商訴,151,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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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傑本尼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孟坤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
訴訟代理人 葉育大
參 加 人 美商猜猜?公司
代 表 人 泰瑞莎麥可曼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猜猜?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傑本尼氏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3 月22日以「GC Ste el」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14類之「鐘錶、手錶、鬧鐘、項鍊錶、戒指 錶、垂飾錶、手鐲錶、錶帶、錶鍊、錶殼、錶面、電子錶、 掛鐘、鐘錶指針、錶用水晶玻璃」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148509 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美商猜猜?公司於99年9 月2 日 以系爭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廢止其註冊。原處分機關審查期間,適商 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7 條第 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 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本件原廢止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 修正為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依 修正後之規定審查,以102 年4 月26日中台廢字第L0099044 1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即被告於102 年10月22日以經訴字第 10206107970 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 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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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本尼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猜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