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112號
IPCA,102,行專訴,112,201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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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
原   告 楊能宇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徐七冠
參 加 人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2 月9 日以「百葉窗改良構造」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第982018 4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8197 號專利 (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於99年11月9 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 4 項及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 告審查,以102 年3 月28日(102 )智專三(三)06020 字 第102203836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 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102061047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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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