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2年度,78號
IPCV,102,民專訴,78,201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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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宗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60,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2 項為上訴人不得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M347377 號「稠狀物自動定量供給裝置」專利之物品等情,上訴人對上開給付金額與防止侵害專利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上開主文第1 項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0,000 元,而上開主文第2 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規定為1,650,000 元,兩者合計1,8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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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