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專利申請權不存在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2年度,92號
IPCV,102,民專訴,92,2014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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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銓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商.班德器具公司(Bendel Werkzeuge
Inhaber Frank Bendel)、被上訴人一加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間確認專利申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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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班德器具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