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98號
IPCA,102,行專訴,98,20131216,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
原   告 亞比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國雄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艾爾派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建華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專利師
陳文郎 專利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爾派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前於民國95年3 月3 日以「連續充氣的空氣密 封體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 107114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88730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並於98年2 月10日讓與登記予原告。參 加人艾爾派克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及第26條第3 項、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 之提起舉發。原告嗣於101 年7 月2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及圖式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符合修正前專利法相 關規定,准予更正,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認系爭 專利有違修正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被告以101 年11 月30日(101) 智專三(一)04078 字第10121357900 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作成應撤銷專利權之舉發成立之行政處分。原 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2 年7 月17日經訴字 第1020610402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1/1頁


參考資料
亞比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爾派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