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劉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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