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原 告 名匠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金旺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參 加 人 徐石淵
訴訟代理人 蘇良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石淵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徐石淵前於民國99年7 月29日以「可車出雙色網線之 縫紉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9214487號進 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96289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1 年12 月28日(101 )智專三㈢05055 字第1012153201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2 年5 月21日經訴字第10206101850 號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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