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68號
IPCA,102,行專訴,68,2013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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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
原   告 盛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福相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輔 佐 人 張芸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參 加 人 群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池育陽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群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群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公司名稱:奇美通 訊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12月13日以「保護袋」向被 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其編為第9930641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 ,發給新式樣第D14315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 原告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無違核准時專利 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於101 年9 月21日以(101 )智專 三(一)03027 字第10121000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 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 5 月15日經訴字第102061020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 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 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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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