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4號原 告 瑞士商拉瑟股份有限公司(LASSER AG)法定代理人 法蘭茲拉瑟(LASSER FRANZ)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劉家宏律師複 代理 人 吳佩諭律師被 告 旭泰刺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秀雄 被 告 林宏明 被 告 瑞士商歐瑞康蘇拉股份有限公司(Oerlikon Saurer Arbon AG)法定代理人 Babacan Thomas被 告 龍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波 被 告 新合刺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鳳英 被 告 麗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男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蘇民律師 廖嘉成律師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忠智、薛惠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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