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1年度,39號
IPCV,101,民專上,39,2013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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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肇佑
上列聲請人就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等間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緣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辛耘公司 )起訴主張聲請人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暨財政部高 雄關稅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財政部台中關稅局(下稱另案共同被告)等,共同侵害其 發明I292007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案號為本院102 年 度民專訴字第9 號(下稱另案訴訟),現由本院第一審審理 中。而本件訴訟亦為辛耘公司起訴主張另案共同被告侵害系 爭專利之民事侵權案件,其與另案訴訟關於專利有效性、成 立專利侵權與否等主要爭點具有共同性,故本院於本件上開 爭點之認定將影響本訴訟之攻防。準此,聲請人為瞭解本件 訴訟進行之情形,爰請求准予閱覽本件訴訟暨第一審之卷宗 與當事人所提所有證據資料等語。
三、因本件聲請人非訴訟當事人,亦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閱卷之 證據,本院自應審酌本件聲請人於本件訴訟是否具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而有准予閱覽及抄錄卷內文書之必要。經查:(一)本件聲請人係以本件訴訟與另案訴訟當事人多數相同,所涉 侵害專利相同,其主要爭點具有共同性,作為聲請本件閱覽 卷宗之理由,足見本院於本件訴訟對於上開主要爭點之認定 ,將重大影響聲請人於另案訴訟中對於共同爭點之攻防,聲 請人自於本件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人主張為 瞭解本件訴訟進行之情形,以利其於另案訴訟上之攻防,並 提出本院101 年度民補字191 號調查證據通知書及另案民事 起訴狀影本,釋明其於本件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二)本院比較本案與另案之當事人,可知兩事件原告相同,均有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財政部關務署、國防部軍備局中 山科學研究院、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稅局,原告於本案與另 案均主張共同被告侵害系爭專利。故兩案有關系爭專利有效 性、成立系爭專利侵權與否等主要爭點具有共同性。準此, 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宗及第一審卷宗之當事人所 提所有證據資料,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自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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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