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2年度,35號
IPCA,102,行商訴,35,2013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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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羅順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對於民
國102 年4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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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