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5號
原 告 突尼西亞商‧拉那奧創意製作國際公司
代 表 人 莫哈姆德‧拉斯格爾‧拉那奧
訴訟代理人 蕭乃元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景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景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之前手訴外人○○○前於56年5 月8 日以「淑女牌及 圖(墨色)」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 條 第38項衣服領袖類之「各種衣服領袖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 」商品,向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中央標準局嗣 於88年1 月26日改制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29105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 標),並經多次核准延展註冊迄今,於86年1 月31日申請該 商標延展註冊時,同時申准將該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男 裝、女裝、童裝、嬰兒服裝、泳裝、襯衫、T恤、套裝、洋 裝、休閒服裝、運動裝、內衣、外套、褲裙、睡衣」商品。 被告嗣於99年9 月27日核准將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參加人。 原告復於10 0年10月4 日以系爭商標有92年11月28日修正施 行之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事,申請廢止其註 冊。案經被告審查,認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尚不足認定參加 人於申請廢止日前3 年內未有合法使用該商標於其指定使用 之內衣等商品之事實,以101 年6 月25日中臺廢字第 1000337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行政處分。原 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12月5 日經訴字 第10106113 64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 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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