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28號
IPCA,102,行專訴,28,20130327,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原 告 黃進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進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9 月21日以「落水頭止逆塞結構」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183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 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9988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 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 利應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情事,嗣於101 年8 月29日以(101) 智專三(三)06022 字第10120903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 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12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1538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告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1/1頁


參考資料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