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1年度,165號
IPCA,101,行商訴,165,2013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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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印尼商補里努莎伊卡補莎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漢 阿路多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鎮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參 加 人 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前於民國92年9 月25日以「 舒柔」商標,指定使用於申請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紙餐巾、紙桌巾、紙手帕、紙桌 布、紙圍巾、紙毛巾、紙浴巾、紙抹布、紙巾、面紙、衛生 紙、化妝紙、餐巾紙、濕紙巾、卸妝用紙巾、吸油面紙、衛 生用紙、紙製桌墊、紙餐墊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 查,准列為註冊第112155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 告以系爭商標有違申請廢止時(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 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99年11月22日申請廢 止,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3 月29日以中台廢字第L0099059 4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1 年8 月28日經訴字第1010610999 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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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尼商補里努莎伊卡補莎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