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
原 告 劉美華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朝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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