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1年度,82號
IPCA,101,行專訴,82,2012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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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原 告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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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元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7 月10日以「防滑袋體改良」向被告申請 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1270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 後,發給新型第M36992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 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 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6 月7 日(101)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12055944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 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9 月11日經訴字第101061 1190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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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