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3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潘孟哲
債 務 人 潘宗瑩
債 務 人 陳麗存
一、債務人陳麗存、潘孟哲、潘宗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孟哲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潘宗瑩
與陳麗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
,借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8607元整,並約定應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
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
款項日為101年10月1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
分之一點八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
按年率百分之二點八三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潘孟哲自101年6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262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潘宗瑩與陳麗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431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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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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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麗存、潘│自民國101年5│至民國101年9│年息百分之一點│
│ │26240 │孟哲、潘宗│月7日起 │月30日止 │八三 │
│ │元 │瑩 ├──────┼──────┼───────┤
│ │ │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1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麗存、潘│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240 │孟哲、潘宗│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瑩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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