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55號
原 告 黃龍文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姚良龍律師
被 告 聯成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蕭雄淋律師
幸秋妙 律師
被 告 孟淑慧
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1 年9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十三頁關於「七、綜上所述……被告孟淑慧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判決法院名稱、案號、主文,以5 號字體刊載於蘋果日報『社會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七、綜上所述……被告孟淑慧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判決法院名稱、案號、主文,以5號 字體刊載於蘋果日報1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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