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吳明德
被 上訴人 誼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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