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1年度,45號
IPCA,101,行專訴,45,2012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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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原 告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6年5 月25日以「風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9620855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 給新型第M32299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以系 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第26條第3 項、第94條第1 項 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於98年3 月31 日面詢後,原告於99年10月29日提出補充專利舉發表示意見 書,另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第64條第2 項規 定。嗣參加人於100 年11月10日另向被告提出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為100 年11月10日更正 本為原申請專利範圍之單純縮減及誤記事項之訂正,並未超 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變更或擴 大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108 條、第64條第1 項第1 、2 款及第2 項規定,准予更正,本件專利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 查;而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之規定並非舉發條款,且系爭專 利未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第26條第3 項、第94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4 項規定,其於100 年11月23日以(100) 智專三( 三)05073 字第100210546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 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4 月18日經訴字第1010610378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 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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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