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1年度,100號
IPCA,101,行商訴,100,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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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蔡彥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美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木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5 月5 日以「Fusa」商標,指定使用於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 化粧品、髮油、美髮水、洗髮精、染髮劑、冷燙液、泡沫髮 膠、香水精、定型液、護髮霜、髮蠟、護手膏、睫毛膏、保 養品、身體乳、護髮品、噴髮膠水、護髮乳、沐浴乳、洗面 乳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 144087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 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 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168351 號「富粧及圖(一)」商標及第207700號「富粧FUSO」商標 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化粧品、洗髮精、保養品、沐浴 乳、香皂及人體用清潔劑等同一或類似商品,且外文「FUSO 」具有相當識別性,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 淆誤認之虞,於101 年1 月31日以中臺異字第1000155 號商 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 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5 月22日經訴字第 1010610669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 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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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