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0年度,40號
IPCV,100,民著訴,40,2012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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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西米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歐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璇企業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項、第3 項
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
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訴聲明第3 項之上訴利
益與上訴聲明第2 項相同,均為1,392,000 元,則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1,392,00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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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米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