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66號
債 權 人 王德隆
債 權 人 呂來春
債 權 人 卓振芳
債 權 人 陳溪
債 權 人 王美娟
債 權 人 林正信
債 權 人 陳政義
債 權 人 李玉雪
前列八人共同
債 務 人 林江濱
債 務 人 陳慧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德隆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來春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卓振芳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溪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美娟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正信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政義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玉雪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