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066號
TCDV,101,司促,17066,201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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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66號
債 權 人 王德隆 
債 權 人 呂來春 
債 權 人 卓振芳 

債 權 人 陳溪  
債 權 人 王美娟 
債 權 人 林正信 
債 權 人 陳政義 
債 權 人 李玉雪 
前列八人共同


債 務 人 林江濱 
債 務 人 陳慧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德隆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來春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卓振芳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溪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美娟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正信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政義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玉雪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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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