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474號
SLDV,101,司促,8474,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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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永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傅永森於091 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094 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48,582 元整未為清
   償( 含消費款198,143 元整、預借現金23,397元整、已到
   期之利息21,042元整及違約金6,0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21,540 元整自094 年09月0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
   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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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