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1年度,19號
IPCA,101,行專訴,19,2012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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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
原 告 浩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榮華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蔡博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博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1 月29日以「座椅踏環之升降結構」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01952號形式審查准予 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528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前段第1 款、 第2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0月28日(100 )智專三(一) 4076字第100209792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 月 19日經訴字第1010610042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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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