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1年度,28號
IPCA,101,行商訴,28,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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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
原 告 歐麗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昭容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德商‧雅莉格絲有限公司(ELEGANCE GMBH)



代 表 人 侯斯特羅斯(HORST ROSE)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雅莉格絲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9年2 月10日以「艾力根查ELEGANZA」商標,指 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25類之襯衫、領帶、襪子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43504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 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 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 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以100 年8 月24日中臺異字第G01000072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 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101 年1 月11日經訴字第10106100250 號訴願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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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麗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