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9590號
TCDV,100,司促,39590,2011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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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590號
債 權 人 臺灣幾丁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本鏗 
債 務 人 馨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債 務 人 蔡淑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零柒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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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幾丁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