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0年度,84號
IPCA,100,行專訴,84,2011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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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原 告 大垣陽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崇輔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林釣雄   

參 加 人 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勝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6年6 月11日以「太陽能集熱器之構造改良」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6209514號進行形式審查, 於96年11月14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5476 號專利證 書、嗣參加人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 月31日(100 )智專三( 三)05051 字第10020090130 號及100 年3 月7 日(100 )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0201850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以100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006100290 號及 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0250 號決定「訴願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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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垣陽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