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張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450 元,其上訴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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