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881號
TCDV,100,司促,33881,2011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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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8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子東 


債 務 人 賴秒  
債 務 人 蕭兆浚 
 
一、債務人賴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伍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四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秒之財
  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兆浚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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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