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693號
TCDV,100,司促,31693,201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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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693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和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萬中 


債 務 人 陳愛妹 
債 務 人 陳文進 
債 務 人 張陳久妹

債 務 人 陳楊美玉
債 務 人 陳宗緯 
債 務 人 陳泳瑾 
債 務 人 曾陳秀珍
債 務 人 陳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次月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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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