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693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和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萬中
債 務 人 陳愛妹
債 務 人 陳文進
債 務 人 張陳久妹
債 務 人 陳楊美玉
債 務 人 陳宗緯
債 務 人 陳泳瑾
債 務 人 曾陳秀珍
債 務 人 陳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次月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