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692號
債 權 人 洪進登
債 務 人 洪進榮即富順工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及其中⑴新
臺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⑵新臺幣壹拾壹
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⑶新臺幣壹拾肆萬柒
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起,⑷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元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⑸新臺幣壹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