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391號
TCDV,100,司促,22391,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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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3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秀榛即得一工程行



債 務 人 蘇楹中 
債 務 人 林詩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貳佰捌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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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