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9年度,167號
IPCA,99,行專訴,167,201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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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霍金斯威廉M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
日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7 號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希斯肯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二、本件民國99年12月8 日本院命補正之裁定中,當事人欄「希 斯肯股份有限公司」為「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之誤。本件 原裁定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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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