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張椀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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